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晋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6********0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22民初2386号
案号
(2020)宁0122执23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晋瑜偿还原告于富借款2507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晋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于富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525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07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晋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1-0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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