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03********0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浔民一初字第1538号 |
案号 |
(2021)赣0482执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栋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王菊兰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静对被告戴栋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静在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戴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95元,由被告饶晓俊、张瑾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