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6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04民初2296号 |
案号 |
(2020)苏0804执18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葛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0000元及相应利、罚息(以19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以19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13.8%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扣除已归还的利息3694.12元)。二、被告卜海洋、胡继帮、卜贤波、杨启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城中支行。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费账号:6232636100109000540;被告葛峰缴费账户:6232636100109000532;被告杨启国缴费账号:6232636100109000524;被告卜贤波缴费账号:46232636100109000482;被告胡继帮缴费账号:6232636100109000508;被告卜海洋缴费账号:623263610010900051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