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2********3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11民初12412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共计298027元、以及违约金(代偿资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本金18441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胡斌提供的抵押物:胡斌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车牌号为:皖ad232a车辆,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胡斌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对该车辆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570元,由被告胡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