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小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江民初字第814号  | 
    
案号  | 
      (2020)桂1402执恢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小琴返还原告吴雯借款本金960 000元以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8月8日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最后履行之日止);二、原告吴雯对被告张小琴名下位于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g组团g-03号房屋依法享有抵押权,在担保债权范围内就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吴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 777元,由原告吴雯负担4 392元,由被告张小琴负担16 3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