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小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30********0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江民初字第814号
案号
(2020)桂1402执恢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小琴返还原告吴雯借款本金960 000元以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8月8日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最后履行之日止);二、原告吴雯对被告张小琴名下位于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g组团g-03号房屋依法享有抵押权,在担保债权范围内就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吴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 777元,由原告吴雯负担4 392元,由被告张小琴负担16 38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时间
2021-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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