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花果园太升茶叶专营市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21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103民初2051号 (2018)黔01民终9421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主文:一、被告曾姗、周晓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66072.07元,利息人民币77881.85元,罚息人民币167484.5元,复利人民币16897.1元(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暂计算至2018年7月11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966072.0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5‰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77881.8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5‰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贵州花果园太升茶叶专营市场有限公司对被告曾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姗、周晓黎、贵州花果园太升茶叶专营市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审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5元,由上诉人贵州花果园太升茶叶专营市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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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再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02722196180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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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沙坡路12号[湘雅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