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6********2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1刑初219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29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向明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叶茂家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14三、被告人王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杨德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罗秀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易家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1日,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张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15(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1日,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陈聿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1日,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徐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1日,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李世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1日,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李祥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1日,即自202016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袁永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王亮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1日,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林丽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1日,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8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王顺退赔被害人余正惦经济损失19023.18元,被告人杨德平退赔被害人胡自强经济损失19056元、退赔被害人陈健鸿经济损失10010元,被告人张浪退赔被害人李兆龙经济损失7496元、退赔被害人马宗叶经济损失4384.8元,被告人徐松退赔被害人刘国梁经济损失1938.8元、退赔被害人郭杰经济损失7154.15元,被告人李世勇退赔被害人何波经济损失8089.06元,被告人王亮退赔被害人汪小松经17济损失1000元、退赔被害人纵永建经济损失39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1-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