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226********44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03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2019)黔 01 民终 796 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黔0103执恢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一、被告田润、冯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郭鑫装修款150000元;二、被告田润、冯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鑫违约金45000元;三、驳回原告郭鑫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19元,保全费2355元,合计9174元,由原告承担4425元,被告田润、冯艳承担474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田润、冯艳在履行上述判决时将承担部分一并给付原告)。二审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6819 元,由上诉人田润、冯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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