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闵红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6********0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04民初225号
案号
(2021)皖1504执恢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唐俊、闵红燕返还朱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3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唐俊、闵红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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