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2********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02刑初127号 |
案号 |
(2021)皖0802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9303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8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二、被告人王鹏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23101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徐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1550.50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四、被告人许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1550.50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五、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八万四千五百九十五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其中另案被告人马和周已退赔被害人安灏燊五万零一百元,已随案移送唐海珍退赔款二十万元,本案已随案移送王帅退赔款20697元、王鹏程退赔款6899元、徐晖退赔款3449.50元、许威退赔款3449.50元)。六、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详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