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礼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3********3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民终1229号 |
案号 |
(2021)桂1423执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3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即“驳回农时亮的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何礼京、何毅应于本案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双倍返还上诉人农时亮定金20000元;三、驳回上诉人农时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1009元,由悲伤上诉人何礼京、何毅负担259元,由上诉人农时亮负担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被上诉人何礼京、何毅负担518元,由上诉人农时亮负担1500元。原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农时亮已预交,待被上诉人何礼京、何毅负担后再予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