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33********3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4民终1229号
案号
(2021)桂1423执1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3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即“驳回农时亮的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何礼京、何毅应于本案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双倍返还上诉人农时亮定金20000元;三、驳回上诉人农时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1009元,由悲伤上诉人何礼京、何毅负担259元,由上诉人农时亮负担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被上诉人何礼京、何毅负担518元,由上诉人农时亮负担1500元。原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农时亮已预交,待被上诉人何礼京、何毅负担后再予退回。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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