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3********3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民终1229号  | 
    
案号  | 
      (2021)桂1423执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3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即“驳回农时亮的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何礼京、何毅应于本案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双倍返还上诉人农时亮定金20000元;三、驳回上诉人农时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1009元,由悲伤上诉人何礼京、何毅负担259元,由上诉人农时亮负担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被上诉人何礼京、何毅负担518元,由上诉人农时亮负担1500元。原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农时亮已预交,待被上诉人何礼京、何毅负担后再予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