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29********01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113民初313号 |
案号 |
(2020)黔0113执恢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芳、贵州盛舞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关晓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翁先华借款人民币75.2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4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由被告贵州吉祥钢构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翁先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原告翁先华已交5900元),由被告刘芳、贵州盛舞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贵州吉祥钢构建筑有限公司、关晓成负担10000元,原告翁先华负担1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