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1********1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11民初490号
案号
(2020)苏1111执恢3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申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息20165341.98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1月21日,其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苏申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400000元;三、被告丹阳市凯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彭刚、姚瑾、江苏塔伦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申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丹阳市凯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彭刚、姚瑾、江苏塔伦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申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3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7313元,由被告江苏申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凯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彭刚、姚瑾、江苏塔伦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被告江苏申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凯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彭刚、姚瑾、8江苏塔伦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支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及上诉须知)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时间
2021-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