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21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铜民初字第01284号 |
案号 |
(2020)苏0312执3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韩影借款本金30000元人民币、支付利息5773元,合计35773元;被告史洪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史洪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丁雷追偿。二、被告丁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韩影借款本金30000元人民币、支付利息4317元,合计34317元。三、驳回原告韩影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被告丁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1-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