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02********1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1民初3371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4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6一、被告曹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代偿款54779.41元;二、被告曹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保险费3209.92元;三、被告曹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违约金(以57989.3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0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被告曹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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