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国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29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181民初4610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恢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兴胜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借款200万元,支付利息213816.27元,本息合计2213816.27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2017年12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冯芳、李国峰、吴忠市富胜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朱兵仁、冯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冯芳、李国峰、吴忠市富胜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朱兵仁、冯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兴胜米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11元,减半收取12255.5元,由被告宁夏兴胜米业有限公司、冯芳、李国峰、吴忠市富胜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朱兵仁、冯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时间 |
2021-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