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4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1民初4973号
案号
(2021)皖0121执6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罗龙工程款476,810.36元;二、驳回原告唐罗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6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的二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9元,由被告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226元,唐罗龙负担603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葛宜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784917537W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西怡莲新城3#小高层3幢6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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