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查正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01********56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02民初4381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1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池州市友欣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6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2月31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池州市友欣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200元;三、被告查正友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池州市友欣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其提供抵押的机械设备(以2016年11月16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附件中列明的抵押清单为准)折价、拍卖或变卖款,在7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有权就被告查正友出质的池州市友欣服饰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折价或拍卖款,在63万元的质押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有权就被告胡小星出质的池州市友欣服饰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折价或拍卖款,在7万元的质押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4元,由被告池州市友欣服饰有限公司、查正友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061001040009593;并备注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者名称)。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0184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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