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2********32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91刑初228号
案号
(2021)苏1191执2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倪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4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9月30日起至2030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倪萍退赔被害人姜秀群人民币十八万九千七百七十元,退赔被害人卫小静人民币二十一万一千九百元,退赔被害人徐琴人民币六十万三千八百元。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清单附后)由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以执行时的实际价值计入已退赔数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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