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银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1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新民初字第0839号 |
案号 |
(2014)新复执字第00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冯卫东、吴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金媛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1000元,以及以70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刘金媛有权在上述债权及本案冯卫东、吴巍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范围内以登记在锡房他证字第XS1000243833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银邦公司所有的无锡市春江花园15号302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0元(已由刘金媛预交),由冯卫东、吴巍负担。(刘金媛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冯卫东、吴巍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冯卫东、吴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金媛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7-11 |
发布时间 |
2015-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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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冯卫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5689173218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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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亭南路39-1号2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