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81********06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1710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28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6638465】。一、被告赵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3679.3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4月19日,利息(含罚息)30132.29元,复利10257.13元;后续罚息及复利分别以尚欠及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固定月利率2.7%计算,均计至案涉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赵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律师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14.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