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11********2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2民初320号
案号
(2017)皖0102执24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华群借款本金12500000元和利息(以125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5%为标准,自2014年4月23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许波和被告安徽日普电力燃料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华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270元,由被告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8-03
发布时间
2017-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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