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1********1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2071民初23256号
案号
(2020)粤2071执182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中山嘉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货款88957.2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88957.25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申请人中山嘉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申请人丁鹏对被申请人中山嘉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被申请人中山嘉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丁鹏连带负担承担案件受理费2234元。六、上述暂计96191.25元,实计利息以判决书为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1-25
发布时间
2021-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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