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MA2MQ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422民初2755号
案号
(2021)皖0422执1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付给赵守兵、赵仕奎、许中华、孙贤开、时培菊、孙维帅、孙傲工程保证金1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8日起,以1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返还赵守兵、11赵仕奎、许中华、孙贤开、时培菊、孙维帅、孙傲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付给赵守兵、赵仕奎、许中华、孙贤开、时培菊、孙维帅、孙傲前期误工损失、临时设施补偿款、售楼部工程款及食堂装修款,共计16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赵守兵、赵仕奎、许中华、孙贤开、时培菊、孙维帅、孙傲付给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前期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施工的15#17#25#26#四栋楼的部分基础工程量的工程款8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赵守兵、赵仕奎、许中华、孙贤开、时培菊、孙维帅、孙傲的其他诉讼请求和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68.00元(本诉原告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22333.0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38264.00元),合计58201.00元,减半收取29100.50元,由赵守兵、赵仕奎、许中华、孙贤开、时培菊、孙维帅、孙傲负担5900.00元,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2320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MQ8MW6D
登记机关
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北、玉环路东格林硅谷24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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