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文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G56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民终1399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65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二、王配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红霞、王丽娇、王文澎因王国兴死亡的损失731964.22元。三、江阴文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薛刚对王配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高红霞、王丽娇、王文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00元;由高红霞、王丽娇、王文澎负担3120元(高红霞、王丽娇、王文澎已预交11800元,一审法院予以退还8680元),由王配乐、江阴文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薛刚共同负担72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入一审法院诉讼费账户(开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账号:016601320100054282;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商银行26营业部)。保全担保费2000元,由高红霞、王丽娇、王文澎负担600元,由王配乐、江阴文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薛刚共同负担1400元,王配乐、江阴文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薛刚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高红霞、王丽娇、王文澎。二审案件受理费2743元,由高红霞、王丽娇、王文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1-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银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MA1MWBG56Y |
登记机关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阴市祝塘镇文林锡文路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