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942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802民初287号
案号
(2017)皖0802执9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庆市润安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559965.46元及利息,根据原告与被告的钢材款支付协议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告将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地下人防工程(商业街)H区8135室房屋冲抵货款684267元并由被告在2017年7月底之前将该房屋的产权办理至第三人胡祎名下,原告予以配合,权证登记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第三人胡祎承担,该房屋所有权归第三人所有。如被告不能在2017年7月底前将该房屋产权办理至第三人名下,原告及第三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履行办理义务,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将该房产权办理在第三人名下,则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动解除,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给付原告该684267元货款。 二、对剩余的875698.70元货款及该875698.70元的利息(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被告2017年10月份支付原告75698.70元及875698.70元在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剩余的800000元,被告从2017年11月开始,每月支付100000元,直至付清,如果被告在支付本条款款项时,存在任何一期逾期,原告有权就875698.70元及利息的全部剩余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原告安庆市润安物资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9047元,减半收取9523.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在2017年10月将该款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11-10
发布时间
2018-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俞丽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8005942685567
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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