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乐毅塑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4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2民初1875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恢7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阴市乐毅塑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张家港市东达玻璃有限公司货款2779598.92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以不超过833879.68元为限)。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王庆华对被告江阴市乐毅塑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张家港市东达玻璃有限公司货款2779598.92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家港市东达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176元,由被告江阴市乐毅塑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7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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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建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55249079X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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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阴市徐霞客镇南苑村(原孔家浜村委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