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进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02********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283号 |
案号 |
(2021)粤1971执恢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30841206619679】。一、被告周进斌、周里舫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350000元以及利息8884.53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11月21日,罚息(含复利)13648.35元,后续罚息、复利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0计算,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方腊平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96.48元、保全费2285.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进斌、周里舫、方腊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