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21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5民初2817号 |
案号 |
(2021)苏0205执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郭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借款本金45684.11元、截至2020年4月20日的借款利息482.2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25.73元、取现及消费手续费853.96元,以及以45684.11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郭丽负担(农行锡山支行同意其预交的上述491元本院不再退还,由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农行锡山支行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