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218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5民初2817号
案号
(2021)苏0205执2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郭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借款本金45684.11元、截至2020年4月20日的借款利息482.2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25.73元、取现及消费手续费853.96元,以及以45684.11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郭丽负担(农行锡山支行同意其预交的上述491元本院不再退还,由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农行锡山支行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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