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3********2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02民初824号 |
案号 |
(2021)皖0802执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7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该费用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以银行信用卡系统核算金额为准,但不得超出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被告吴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5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77元,由被告吴敏负担2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