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高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23********1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22民初5064号
案号
(2021)豫0522执3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袁高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截止到2020年8月5日的借款本金29,655.54元、利息11,688.9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81.46元,共计44,825.91元以及2020年8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具体数额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为460.5元,由被告袁高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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