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飞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2********4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22民初5066号
案号
(2021)豫0522执3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飞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截止到2020年6月2日的借款本金17,805.67元、利息2,005.7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22.71元,共计21,234.12元以及2020年6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具体数额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为165.5元,由被告李飞只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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