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成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2********1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22民初5060号
案号
(2021)豫0522执3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成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截止到2020年8月27日的借款本金19,926.45元、利息6,175.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749.07元,共计36,850.62元以及2020年8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具体数额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721元,减半收取为360.5元,由被告李成中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