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11********5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502民初1923号
案号
(2021)晋0502执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贺鹏、侯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9283.06元,支付截止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逾期罚息19385.33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逾期罚息。二、驳回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贺鹏、侯燕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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