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液力胶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8098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102民初2315号
案号
(2021)冀1102执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向亮、赵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3987614.59元,并给付截至2019年9月16日的本金罚息319660.75元及后续本金罚息(自2019年9月17日起,按照案涉《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二、被告衡水畅普迅流体连接件有限公司、衡水中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衡水液力胶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在履行完前述义务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58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062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彭向亮、赵红梅负担,被告衡水畅普迅流体连接件有限公司、衡水中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衡水液力胶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01
发布时间
2021-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彭向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809809672W
登记机关
衡水市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衡水市育才北大街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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