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隆化县洪晨矿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70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802民初3603号
案号
(2021)冀0802执1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隆化县洪晨矿业有限公司、被告许志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郜亚秋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0为基数,按照2020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16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案件受理费197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隆化县洪晨矿业有限公司、被告许志臣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董永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825687042193W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隆化县章吉营乡榆树底村秃子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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