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723********1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502民初1515号 |
案号 |
(2021)鄂0502执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海波偿还原告常贤锋借款本金93万元、利息38585元(截至2020年7月30日),并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分别以4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4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向原告常贤锋支付利息。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常贤锋已预交),由被告杨海波承担,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常贤锋。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