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723********1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502民初1515号
案号
(2021)鄂0502执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海波偿还原告常贤锋借款本金93万元、利息38585元(截至2020年7月30日),并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分别以4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4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向原告常贤锋支付利息。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常贤锋已预交),由被告杨海波承担,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常贤锋。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