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班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82********5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804刑初151号
案号
(2021)辽0804执2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谷云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谷云爱的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于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于浩的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班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其2018年所犯的盗窃罪未执行完毕刑罚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班东的刑期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梅震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梅震深的刑期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高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富的刑期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吴国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国泰的刑期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周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没收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灰色快艇一艘、氧气瓶十瓶、塑料桶八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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