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郎雪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68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22民初1373号 |
案号 |
(2021)晋0522执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郭小红、郎雪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潘晋丽代偿款84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1054元,由原告潘晋丽负担100.25元,被告郭小红、郎雪梅负担953.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