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郎雪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22********68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522民初1373号
案号
(2021)晋0522执1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郭小红、郎雪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潘晋丽代偿款84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1054元,由原告潘晋丽负担100.25元,被告郭小红、郎雪梅负担953.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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