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宏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03********9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82民初1442号
案号
(2021)晋1082执1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韩宏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海龙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013年12月3日前借款利息为50000元,借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参照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韩宏才偿还的12000元,应在借款利息总额中予以核减。)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韩宏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时间
2021-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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