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36********5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1034民初291号
案号
(2021)晋1034执恢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汾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王沣雲支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0000元,合计150000元。(从2014年2月1日起算至2018年5月31日,共计52个月(4年零4个月)二、驳回原告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被告王飞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时间
2021-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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