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6********5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1034民初291号 |
案号 |
(2021)晋1034执恢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汾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王沣雲支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0000元,合计150000元。(从2014年2月1日起算至2018年5月31日,共计52个月(4年零4个月)二、驳回原告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被告王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汾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