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建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21********3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221民初3830号 |
案号 |
(2021)宁0221执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建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425.56元,本息合计42425.5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1日);二、被告毛建宁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罚息月利率11.2812495‰向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9月2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三、被告关尚雄、马兵、沈晓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毛建宁、关尚雄、马兵、沈晓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