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81********2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1民初24894号 |
案号 |
(2021)粤2071执9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中山市御舞艺术酒吧有限公司返还进场费4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4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日,利息为147.9元);2.被申请人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中山市御舞艺术酒吧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元;3.案件受理费23元,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暂计为人民币5670.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