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乐志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31********4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29民初1079号
案号
(2021)赣1003执1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乐志明、周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0574.74元及逾期利息4484.4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之后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5月12日开始,按年利率11.232%计算至还清止,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20元(已减半),由被告乐志明、周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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