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合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5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3846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合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树杰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二、被告魏合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树杰欠款87500元;三、驳回原告魏树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张凤喜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魏树杰对被告魏合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7.5元,减半收取3743.8元,由被告魏合亮负担;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张凤喜、魏树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