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福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122********0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23民初294号 |
案号 |
(2021)晋0123执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娄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任子红、被告任福忠给付原告闫永清借款210000元;二、驳回原告闫永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8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任子红、被告任福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娄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