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凯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82********5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514民初57号 |
案号 |
(2021)粤0514执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590211600048】。被告颜凯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庄晓涛借款5435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5元,公告费600元,共9835元,由被告颜凯滨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23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235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缴交的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在履行案款时一并付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