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1********6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802民初1988号 |
案号 |
(2021)冀0802执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承德县轩捷木材加工厂、秦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5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徳汇支行借款本金494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4.752375%计算利息,同时按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德县轩捷木材加工厂、秦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