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4********4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11民初3353号 |
案号 |
(2021)皖0811执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军欠原告汪锡副劳务费260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29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果被告林军不按上述约定的期限支付,则被告林军以26000为基数向原告汪锡副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被告林军承担,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四、上述款项共计29288元,由被告林军汇至原告汪锡副指定账户(户名:汪锡副,开户行:徽商银行,账号:6217751116001288504)。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